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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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追责形式 | ||
项目 | |||||||||
行政处罚 | 01269580-7-CF-0026 |
未按照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未依照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极其产品、违反规定,擅自开拆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包装,调换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规定用途、违反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处罚 |
【行政法规】 《植物检疫条例》(国务院令第98号) 第十八条 【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 第二十二条 【规章】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4年林业部令第4号) 第三十条 |
1、立案责任:发现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森防站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到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身边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 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 |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应对其进行追责: 1、训诫或书面告诫; 2、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3、通报批评; 4、调离工作岗位或停职离岗培训; 5、责令辞去或建议免去领导职务; 6、行政处分; 7、党纪处分; 8、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未按照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未依照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森林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