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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处罚
基本信息 运行流程图 风险防控图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职权类别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项目
行政处罚
01269580-7-CF-0022

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处罚

【行政法规】  《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
第五十条

1、立案责任:发现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防火办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到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身边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 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应对其进行追责:
1、训诫或书面告诫;
2、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3、通报批评;
4、调离工作岗位或停职离岗培训;
5、责令辞去或建议免去领导职务;
6、行政处分;
7、党纪处分;
8、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