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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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追责形式 | ||
项目 | |||||||||
其他类 | 77671572-4-QT-0007 | 煤矿企业应急预案的备案 | 【规章】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09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 第十九条 第三十一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资料,一次性告知补正资料; 2、审核责任:对照规定要求,对书面申报资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作出予以培训或不予培训的决定; 4、送达责任:予以培训的,送达培训机构;不予培训的,告知培训机构;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对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的; 2、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3、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4、对符合条件的不予培训的; 5、未在规定时间内组织考试的; 6、未按规定送达或告知培训机构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五十六、一百零六条。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第三十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 国家安监总局第24号令)第三十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其他相应的法律法规等。 |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2、通报批评; 3、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4、责令离岗培训; 5、调离执法岗位; 6、取消执法资格; 7、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
煤矿企业应急预案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