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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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权类别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追责形式 | ||
| 项目 | |||||||||
| 行政检查 | 77671572-4-JC-0005 | 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 【规章】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规定》(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3号) 第三条 |
1、现场检查责任:对照规程、规范及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现场检查及资料审查; 2、处理决定责任:根据检查发现隐患严重程度,向被检查单位下达现场处理决定,查出的问题及下达的处理决定书现场告知被检查单位和县级管理部门,并签字确认; 3、事后监管责任:跟踪督促被检查单位的隐患整改情况;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不依据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及相关文件要求进行检查; 2、检查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检查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 3、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未按照规定采取相应措施; 4、未将检查出的问题及处理决定及时告知被检查单位和县级管理部门并签字确认; 5、对隐患整改情况跟踪不到位; 6、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不予履行销号手续; 7、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履行销号手续。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章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九章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第五十七至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五十六、一百零六条; 【规章】《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 第三章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22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2、通报批评; 3、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4、责令离岗培训; 5、调离执法岗位 6、取消执法资格; 11、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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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