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2

       中国政府网   山西省人民政府网   吕梁市人民政府网

点击切换到繁体版

无障碍浏览   

网站支持IPv6      

对煤矿企业在防隔水煤(岩)柱中进行采掘活动的处罚
基本信息 运行流程图 风险防控图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职权类别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项目
行政处罚 77671572-4-CF-0034 对煤矿企业在防隔水煤(岩)柱中进行采掘活动的处罚 【规章】  《煤矿防治水规定》(2009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
第一百三十四条  
1、立案责任:发现辖区内的煤炭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煤炭管理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煤炭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应予立案受理而不受理;
2、对知悉的生产经营单位决策机构或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能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违法行为未及时处置的;群众举报或发现违法线索置之不理;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发生安全事故造成损失的;
5、应当依法移送相关部门查处,而未依法移送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索贿、受贿、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的;
9、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10、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煤炭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