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和管理
基本信息 运行流程图 风险防控图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职权类别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项目
其他权力 01269514-5-QT-0007 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和管理 【部门规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7号)第三条、第五条   1.受理责任:对全县烈士纪念设施进行摸底调查、分类登记。2.承办责任:根据烈士纪念设施的纪念意义和建设规模,对烈士纪念设施实行分级保护管理;未列入等级的零散烈士纪念设施,由民政部门保护管理或者委托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进行保护管理;县级以上烈士纪念设施应当确定保护单位,保护单位由民政部门负责管理。3.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烈士纪念设施、烈士史料或者遗物遭受损失的;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七十条, 《公务员法》第五十三至五十五条;【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规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7号)第十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第18号令);【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三至二十五条。 一、行政处理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2、通报批评;3、暂扣行政执法证件;4、责令离岗培训;5、调离执法岗位;6、取消执法资格;7、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