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士官、退役士兵接收安置
基本信息 运行流程图 风险防控图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职权类别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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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 01269514-5-QT-0005 退役士官、退役士兵接收安置 【行政法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第五条、九条、十四条、二十九条  1.受理责任:接收部队移交的退役士官、退役士兵档案。2.审查责任: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对档案进行复核登记,本人拿退伍证、介绍信报到,为其开具落户介绍信。3.决定责任:对符合安置条件的进行安置,选择自主就业的,制表并发放自主就业一次性退役金。4.送达责任:向接收单位出具退役士兵安置行政介绍信并移交档案,并通知当事人办理相关手续;自主就业的将一次性退役金发放名单上报财务股。5.监管责任:对无正当理由不完成安置任务的,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予以行政处罚。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无故不接收部队移交的退役士兵档案的;2.违反《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对退役士兵档案审查不严的;3.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弄虚作假的;4.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5.对符合安置条件不予安置的,对不符合安置条件予以安置的;6.对转业士官安置工作监管不力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公务员法》第五十三至五十五条;【行政法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第四十九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第18号令);【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三至二十五条。 一、行政处理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2、通报批评;3、暂扣行政执法证件;4、责令离岗培训;5、调离执法岗位;6、取消执法资格;7、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