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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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追责形式 | ||
项目 | |||||||||
其他权力 | 01269514-5-QT-0002 |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年检 |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十九条第二款 | 1.受理责任:受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的年度检查报告书,对其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补正材料。2.审查责任: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年检的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结论,法定告知(不合格的应当当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年检的盖章,按规定备案。5.事后责任: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作出年度检查结论的材料归档和信息公开。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对符合法定条件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申请不予受理的,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一次性告知原因和补正材料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年检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年检决定的;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4.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5.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公务员法》第五十三至五十五条;【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九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第18号令);【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三至二十五条。 | 一、行政处理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2、通报批评;3、暂扣行政执法证件;4、责令离岗培训;5、调离执法岗位;6、取消执法资格;7、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年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