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
基本信息 运行流程图 风险防控图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职权类别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项目
行政确认 01269514-5-QR-0002-3 婚姻登记 1.4补发结/离婚证 【规章】 《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2003年民政部令第127号)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所需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以受理,不予以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审核身份证,户口簿,婚姻档案记录证明,遗失声明。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现场予以告知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的应告知原因。4送达阶段责任:颁发结婚证/离婚证。5事后管理责任:登记并留存登记档案。6其他法律法规规则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符合补发结/离婚姻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2.为不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办理补发结/离婚姻的;3.违反程序规定办理补发结/离婚姻、补发结/离婚证的;4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者增加收费项目的;5.玩忽职守造成婚姻登记档案损毁的;6.购买使用伪造婚姻证;7. 补发结/离婚证行政确认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规章】《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2003年民政部令第127号) 第五十七条【规章】《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2003年民政部令第127号)  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 【行政法规】《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87号) 第十五条  (一)行政处理: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国家、省规定的其它行政处理种类。(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四)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