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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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追责形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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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 | 01269514-5-QR-0002-1 | 婚姻登记 | 1.2离婚登记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法规】《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387号)第十条 |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离婚登记所需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以受理,不予以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照离婚登记条件和标准,对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等相关材料进行审核。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现场予以登记,对不符合的应告知原因。4.送达责任:颁发离婚证。5.事后管理责任:留存登记档案。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对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2.为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3.违反程序规定办理离婚姻登记、发放婚姻登记证的;4.要求当事人提交《婚姻登记条例》和《婚姻登记暂行规范》规定以外的证件材料的;5.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者增加收费项目的;6.玩忽职守造成婚姻登记档案损毁的;7.购买使用伪造婚姻证;8.离婚登记行政确认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公务员法》第五十三至五十五条;【行政法规】《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387号)第十八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规章】《婚姻登记暂行规范》(民发[2003]127号)第六十二条、六十三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第18号令);【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三至二十五条。 | 一、行政处理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2、通报批评;3、暂扣行政执法证件;4、责令离岗培训;5、调离执法岗位;6、取消执法资格;7、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 【规范性文件】《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民发〔2003〕127号)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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