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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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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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 01269514-5-QR-0002 婚姻登记 1.1结婚登记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 【行政法规】《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387号)第四条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结婚登记所需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以受理,不予以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照结婚登记条件和标准,对户口簿、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等相关材料进行审核。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现场予以登记,对不符合的应告知原因。4.送达责任:颁发结婚证。5.事后管理责任:留存登记档案。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2.为不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3.违反程序规定办理结婚登记、发放结婚证的;4.要求当事人提交《婚姻登记条例》和《婚姻登记暂行规范》规定以外的证件材料的;5.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者增加收费项目的;6.玩忽职守造成婚姻登记档案损毁的;7.购买使用伪造婚姻证;8.结婚登记行政确认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公务员法》第五十三至五十五条;【行政法规】《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387号)第十八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规章】《婚姻登记暂行规范》(民发[2003]127号)第六十二条、六十三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第18号令);【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三至二十五条。 一、行政处理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2、通报批评;3、暂扣行政执法证件;4、责令离岗培训;5、调离执法岗位;6、取消执法资格;7、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规范性文件】《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民发〔2003〕127号)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