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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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追责形式 | ||
项目 | |||||||||
行政确认 | 01269514-5-QR-0001-1 | 收养登记 | 1.2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八条; 【部门规章】《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14号)第九条、第十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时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核实。3.决定责任:对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按规定时限为当事人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有关手续,对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4.送达责任:将解除收养关系证明一式两份分别颁发给解除收养关系的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并宣布:取得解除收养关系证明,收养关系解除。5.监管责任:留存登记档案。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为不符合收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的;2.依法应当予以登记而不予登记的;3.违反程序规定办理收养登记、解除收养关系登记、撤销收养登记及其他证明的;4.要求当事人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和《收养登记工作规范》规定以外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5.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项目或者不使用规定收费票据的;6.玩忽职守造成收养登记档案损毁的;7.泄露当事人收养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8.购买使用伪造收养证书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公务员法》第五十三至五十五条;【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规章】《收养登记工作规范》(民发〔2008〕118号)第四十八条、四十九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第18号令);【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三至二十五条。 | 一、行政处理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2、通报批评;3、暂扣行政执法证件;4、责令离岗培训;5、调离执法岗位;6、取消执法资格;7、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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