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决策、管理、监督活动进行指导;受理对妨碍村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的举报和反映,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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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职权类别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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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01269514-5-JC-0001 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决策、管理、监督活动进行指导;受理对妨碍村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的举报和反映,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地方法规】《山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六条第二款,《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五条 1.承办责任:按照《山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和《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制定工作计划。2.检查责任:按照工作计划,及时进入乡村进行指导。3.决定责任: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或予以处理的,作出处理决定。4.送达责任:在规定时间内送达相关文书。5.事后监管责任:检查相关单位是否进行了纠正或整改。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不按照《山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和《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规定开展工作,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职责的;2.发现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纠正或者不移交有关机关处理的;3.对村民有关违反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山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举报和反映,未及时受理或者依法查处;4.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的行为。 【法律】《公务员法》第五十三至五十五条;【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第18号令);【地方性法规】《山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五十四条,《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四十三条,《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三至二十五条。 一、行政处理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2、通报批评;3、暂扣行政执法证件;4、责令离岗培训;5、调离执法岗位;6、取消执法资格;7、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