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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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追责形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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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给付 | 01269514-5-JF-0011 |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给付 |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413号)第三十三条; 【地方政府规章】《山西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40号)第二十四条 | 1.受理责任:按照县武装部报供本年度从我县入伍的义务兵名单,将城镇入伍、农村入伍及所属乡镇区分制表。2.承办责任:根据统计局出具上年度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金额,核算出优待金标准。3.审批责任:符合办理条件的,做出审批决定,及时予以办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4.送达责任:将符合办理家庭优待金的花名,按时送交财务股。5.监管责任: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看资金是否发放到位。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故意刁难申请人;2.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对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或无正当理由拖延受理;3.不能一次告知所需材料;4.不严格审查申报材料,对存在问题故意隐瞒;5.不严格审查或故意让虚假资料通过;6.违反规定程序进行审核的;7.久拖不报或无故拖延办理;8.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公务员法》第五十三至五十五条;【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规章】《山西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40号)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第18号令);【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二十三至二十五条。 | 一、行政处理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2、通报批评;3、暂扣行政执法证件;4、责令离岗培训;5、调离执法岗位;6、取消执法资格;7、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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