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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给付
基本信息 运行流程图 风险防控图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职权类别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项目
行政给付 01269514-5-JF-0008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给付 【行政法规】《烈士褒扬条例》第十三条,《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第十六条;  【地方政府规章】《山西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40号)第十条 1.受理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申请办理程序的,应告知申请人补齐资料或申请办理的相关程序。2.承办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真实性审查。依法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进行入户调查、走访核实。3.审核上报责任:符合办理条件的,及时予以办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4.送达责任:将符合办理烈士褒扬金、一次性抚恤金的花名,按时送交财务股。5.监管责任: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看资金是否发放到位。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故意刁难申请人;2.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对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或无正当理由拖延受理;3.不能一次告知所需材料;4.不严格审查申报材料,对存在问题故意隐瞒;5.不严格审查或故意让虚假资料通过;6.违反规定程序进行审核的;7.久拖不报或无故拖延办理;8.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公务员法》第五十三至五十五条;【行政法规】《烈士褒扬条例》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规章】《山西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40号)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第18号令);【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二十三至二十五条。 一、行政处理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2、通报批评;3、暂扣行政执法证件;4、责令离岗培训;5、调离执法岗位;6、取消执法资格;7、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