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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生活补助金给付
基本信息 运行流程图 风险防控图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职权类别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项目
行政给付 01269514-5-JF-0006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生活补助金给付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九条;【地方政府规章】《山西省农村五保供养办法》(省政府令228号)第四条第二款、第七条、第十条  1.受理责任:受理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农村五保相关材料、审核意见。2.审查责任: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必要时,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进行复核。3.决定责任: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对上报材料进行复核并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4.给付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每年年底根据核定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人数和供养标准,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下一年度的用款计划,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按季拨付,保证按时发放。集中供养资金直接拨付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分散供养资金通过银行、信用社、邮政储蓄所直接发放给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个人。5.监管责任: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管理制度,并负责督促实施。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3.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予以批准的;4.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5.丢失、篡改接受社会救助款物、服务记录等数据的;6.不按照规定发放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提供相关服务的;7.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8.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私分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公务员法》第五十三至五十五条;【行政法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第二十二、二十三条,《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六十六条、六十七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规章】《山西省农村五保供养办法》(省政府令228号)三十至三十二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第18号令);【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二十三至二十五条。   一、行政处理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2、通报批评;3、暂扣行政执法证件;4、责令离岗培训;5、调离执法岗位;6、取消执法资格;7、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