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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给付
基本信息 运行流程图 风险防控图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职权类别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项目
行政给付 01269514-5-JF-0005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给付 【行政法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第271号)第四条、第八条第四款;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十二条; 【地方政府规章】《山西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省政府令第174号)第十五条  1.受理责任:受理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城乡低保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民主评议和公示情况等相关材料。2.审查责任: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含民主评议结果),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3.决定责任: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5个工作日提出审批初步意见。拟批准纳入低保范围的,应当同时确定保障金额。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在作出审批决定3日内,通过乡镇人民政府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经公示无异议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批准纳入低保范围,发给低保证。4.给付责任:批准纳入低保范围的,从批准之日下月起发放低保金。对公示有异议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5.监管责任:根据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复核情况办理低保金停发、减发或者增发手续。    健全完善举报核查制度,对接到的实名举报,应当逐一核查,并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核查处理结果。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3.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予以批准的;4.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5.丢失、篡改接受社会救助款物、服务记录等数据的;6.不按照规定发放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提供相关服务的;7.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8. 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私分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公务员法》第五十三至五十五条;【行政法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第271号)第十三条,《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六十六条、六十七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规章】《山西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省政府令第174号)第二十二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第18号令);【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二十三至二十五条。        一、行政处理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2、通报批评;3、暂扣行政执法证件;4、责令离岗培训;5、调离执法岗位;6、取消执法资格;7、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