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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给付
基本信息 运行流程图 风险防控图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职权类别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项目
行政给付 01269514-5-JF-0004 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给付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二十五条,《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第二十二条  1.受理责任:对各乡镇上报回的灾情报告、请款(物资)报告、村(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资料、公示材料、经乡镇审核无误的救济户人口台帐进行受理,符合条件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申请办理程序的,应告知补齐资料或申请办理救灾款物的相关程序。2.审查责任:对各乡镇上报回的相关资料进行进一步核查。3.决定责任:根据各乡镇灾情影响生产生活程度情况、救灾资金情况,集体研究分配方案,并同财政局联合发文。4.给付责任:按照规定,及时将下拨救灾款物发放到户。5.监管责任:指导各乡镇将救灾款物发放情况进行公示,将发放台账及时上报,向社会公布救灾款物分配使用情况。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迟报、谎报、瞒报自然灾害损失情况,造成后果的;2.未及时组织受灾人员转移安置,或者在提供基本生活救助、组织恢复重建过程中工作不力,造成后果的;3.截留、挪用、私分自然灾害救助款物或者捐赠款物的;4.不及时归还征用的财产,或者不按照规定给予补偿的;5.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的。 【法律】《公务员法》第五十三至五十五条;【行政法规】《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第二十九条,《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六十六条、六十七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规章】《山西省农村五保供养办法》(省政府令228号)三十至三十二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第18号令);【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二十三至二十五条。   一、行政处理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2、通报批评;3、暂扣行政执法证件;4、责令离岗培训;5、调离执法岗位;6、取消执法资格;7、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