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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医疗救助金给付
基本信息 运行流程图 风险防控图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职权类别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项目
行政给付 01269514-5-JF-0002 城乡医疗救助金给付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救助的审核意见(不同意救助的应当面告知理由)。3.决定责任:做出同意或不同意救助的决定,(不同意救助的应当面告知理由)。4.监管责任:受理举报、投诉,及时核实、处理,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建立公示制度,健全社会救助考核评价体系,健全责任追究制度。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3.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予以批准的;4.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5.丢失、篡改接受社会救助款物、服务记录等数据的;6.不按照规定发放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提供相关服务的;7.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8.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私分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公务员法》第五十三至五十五条;【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六十六条、六十七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第18号令);【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二十三至二十五条。   一、行政处理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2、通报批评;3、暂扣行政执法证件;4、责令离岗培训;5、调离执法岗位;6、取消执法资格;7、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