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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优抚对象医疗救助金给付
基本信息 运行流程图 风险防控图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职权类别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项目
行政给付 01269514-5-JF-0001 重点优抚对象医疗救助金给付 【地方政府规章】《山西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40号)第二十九条 1.受理责任:公示重点优抚对象医疗救助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相关政策,对提交的医疗救助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对符合救助条件的优抚对象登记造册,按照相关规定拟定救助金分配方案、交局务会研究决定。4.给付责任:根据救助金额分配花名,将救助金直接支付到申请人个人账户。5.监管责任: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看资金是否发放到位。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优抚对象提出的申请不予受理的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优抚对象提出的申请予以受理;2.审查过程中,对于优抚对象出具的虚假诊断、证明、鉴定、票据等予以审查通过;3.不按规定标准、数额、对象分配救助金;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公务员法》第五十三至五十五条;【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规章】《山西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40号)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第18号令);【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二十三至二十五条。 一、行政处理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2、通报批评;3、暂扣行政执法证件;4、责令离岗培训;5、调离执法岗位;6、取消执法资格;7、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101号) 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