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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火葬区内死亡者遗体不火化的强制火化
基本信息 运行流程图 风险防控图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职权类别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项目
行政强制 01269514-5-QZ-0003 对火葬区内死亡者遗体不火化的强制火化 【地方政府规章】《山西省殡葬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45号)第三十一条  1.立案责任:监督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后,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违法违规问题,依法予以立案;2.调查责任:对火葬区内死亡者遗体不火化的强制火化要遵循客观事实,对相关材料进行核实、取证、收集。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4.告知责任: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5.决定责任:对火葬区内死亡者遗体不火化的强制火化前,当事人提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应充分听取,并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对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严格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执行。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符合对强制火化条件的案件不予立案的;对不符合条件的案件予以受理、立案的或超出法定职权作出准予立案的;2.没有强制火化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强制的;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4.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强制的;5.擅自改变行政强制幅度、范围的;6.执法中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7.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行政强制法》 第六十一条至第六十四条,《公务员法》第五十三至五十五条;【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规章】《山西省殡葬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45号)第三十六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第18号令);【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二十三至二十五条。 一、行政处理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2、通报批评;3、暂扣行政执法证件;4、责令离岗培训;5、调离执法岗位;6、取消执法资格;7、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