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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及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行为的处罚
基本信息 运行流程图 风险防控图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职权类别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项目
行政处罚 01269514-5-CF-0003 对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及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3号)第十七条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举报的故意损坏或擅自移动界桩及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立案。2.调查责任:按照《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规定,遵循客观事实,指定专人,对相关材料进行核实、取证、收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4.告知责任: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故意损坏或擅自移动界桩及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5.决定责任:对当事人提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应充分听取,并进行复核;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对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严格按照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执行。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发现或举报的故意损坏或擅自移动界桩及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行为不予立案的;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受理、立案的或超出法定职权作出准予立案的;2.未按《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4.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不使用法定单据的;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8.在对故意损坏或擅自移动界桩及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行为的执法过程中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9.玩忽职守,对故意损坏或擅自移动界桩及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至第六十二条,《公务员法》第五十三至五十五条;【行政法规】《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第18号令);【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三至二十五条。  一、行政处理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2、通报批评;3、暂扣行政执法证件;4、责令离岗培训;5、调离执法岗位;6、取消执法资格;7、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