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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办非企业违规行为的处罚
基本信息 运行流程图 风险防控图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职权类别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项目
行政处罚 01269514-5-CF-0002 对民办非企业违规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51号)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1.立案责任: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按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不按章程载明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等违反登记管理规定的情形,应及时制止,予以审查,并在7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民办非企业单位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执行情况,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需移送有权机关的按程序移送。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行政处罚的;2.违反法定程序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处罚的;3.擅自改变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4.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5.违法处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后果的;6.违反“缴罚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0.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未移送的;11.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至第六十二条,《公务员法》第五十三至五十五条;【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九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第18号令);【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三至二十五条。 一、行政处理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2、通报批评;3、暂扣行政执法证件;4、责令离岗培训;5、调离执法岗位;6、取消执法资格;7、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