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会团体违规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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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职权类别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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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01269514-5-CF-0001 对社会团体违规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1.立案责任: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社会团体的违法、违规情形,应及时制止,予以审查,并在7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社会团体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执行情况,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需要移送有关机关的按程序移送。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对社会团体实施行政处罚的;2.违反法定程序对社会团体进行处罚的;3.擅自改变对社会团体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4.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5.违法处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后果的;6.违反“缴罚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0.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未移送的;11.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至第六十二条,《公务员法》第五十三至五十五条;【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第18号令);【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三至二十五条。 一、行政处理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2、通报批评;3、暂扣行政执法证件;4、责令离岗培训;5、调离执法岗位;6、取消执法资格;7、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