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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设立、变更、注销许可
基本信息 运行流程图 风险防控图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职权类别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项目
行政许可 01269514-5-XK-0003 养老机构设立、变更、注销许可 1.1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四条;【部门规章】《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第四条  1.受理责任:对养老机构(包括分支机构)许可申报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补正材料。2.审查责任:按照养老机构(包括分支机构)设立许可的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或实地考察,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设立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设立许可的,核发许可证书,送达并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设立许可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符合养老机构(包括分支机构)设立许可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养老机构(包括分支机构)设立许可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审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3.对符合养老机构(包括分支机构)设立可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审批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4.许可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养老机构(包括分支机构)设立许可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5.在养老机构(包括分支机构)设立许可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七十三、七十九、八十、八十二条,《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至七十七条,《公务员法》第五十三至五十五条;【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规章】《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第二十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第18号令);【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二十三至二十五条。 一、行政处理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2、通报批评;3、暂扣行政执法证件;4、责令离岗培训;5、调离执法岗位;6、取消执法资格;7、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