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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登记事项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基本信息 运行流程图 风险防控图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职权类别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项目
行政许可 01269514-5-XK-0002-2 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登记事项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1.3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十六条 1.受理责任: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申报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补正材料。2.审查责任:对照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或实地考察,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文书。5.事后监管责任: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材料归档,年度检查、行政处罚。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申请不予受理的、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2.未说明不受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在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过程中,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5.不依法履行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至七十七条,《公务员法》第五十三至五十五条;【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九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第18号令);【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二十三至二十五条。 一、行政处理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2、通报批评;3、暂扣行政执法证件;4、责令离岗培训;5、调离执法岗位;6、取消执法资格;7、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