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登记事项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基本信息 运行流程图 风险防控图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职权类别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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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01269514-5-XK-0002-1 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登记事项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1.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事项变更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十五条  1.受理责任: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修改章程申报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补正材料。2.审查责任:对照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修改章程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或实地考察,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修改章程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修改章程核准文书。5.事后监管责任: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材料归档,年度检查、行政处罚。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修改章程申请不予受理的、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2.未说明不受理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修改章程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修改章程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在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修改章程过程中,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5.不依法履行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修改章程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至七十七条,《公务员法》第五十三至五十五条;【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九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第18号令);【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二十三至二十五条。 一、行政处理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2、通报批评;3、暂扣行政执法证件;4、责令离岗培训;5、调离执法岗位;6、取消执法资格;7、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