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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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追责形式 | ||
项目 | |||||||||
其他权力 | 06801219-8—QT—0005 |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举办宗教文化学术交流活动登记备案 | 【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所需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及时、明确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在规定时间内,依法对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事先提交的举办宗教文化学术交流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以及邀请人员等情况进行审核。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应履行的责任。 |
1.受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第三十条、三十一条、三十二条、三十三条。 2.审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第三十四条、三十六条。 |
【法律】《公务员法》第五十三至五十五条;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八条(国务院第426号令);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四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2、通报批评; 3、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4、责令离岗培训; 5、调离执法岗位 6、取消执法资格; 7、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举办宗教文化学术交流活动登记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