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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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追责形式 | ||
项目 | |||||||||
其他权力 | 06801219-8—QT—0004 | 宗教教职人员跨省担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或兼任两个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的初审转报 | 宗教教职人员兼任两个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的初审转报 | 【规章】《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2006年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4号) 第十三条 【行政法规】 《宗教事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6号) 第四十一条 |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所需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及时、明确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在规定时间内,依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作出初审意见,不予同意的一次性告知理由。 4.转报责任:向吕梁市民宗局转报初审通过的相关材料。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主要教职的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应履行的责任 |
1.受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第三十条、三十一条、三十二条、三十三条。 2.审查和决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三十六条、三十七条、三十八条、三十九条、四十一条。 3.监督检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第六十一条、六十三条、六十四条、六十五条、六十九条、七十条。 |
【法律】《公务员法》第五十三至五十五条;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八条(国务院第426号令);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四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2、通报批评; 3、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4、责令离岗培训; 5、调离执法岗位 6、取消执法资格; 7、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
宗教教职人员跨省担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或兼任两个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的初审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