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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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追责形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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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06801219-8—CF—0010 | 对领取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违反《山西省清真食品监督管理条例》中规定的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条件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清真食品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条第一款 第十条第一款、第三款 第二十条 |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以及有关部门通报等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或重大行政处罚的,应当进行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在做出重大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对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不依法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权力可能出现的不良后果;(4)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5)在行使行政权力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公务员法》第五十三至五十五条;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八条(国务院第426号令);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四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2、通报批评; 3、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4、责令离岗培训; 5、调离执法岗位 6、取消执法资格; 7、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
对领取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违反《山西省清真食品监督管理条例》中规定的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条件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