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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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追责形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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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55410353-8-CF-0010 | 用人单位违反《山西省最低工资规定》规定有关条款的处罚 | 【地方政府规 章】《山西省 最低工资规定 》(山西省人 民政府令第 154号)第十 七条 |
1.立案责任:符合用人单位违反 《山西省最低工资规定》规定有 关条款的处罚条件的予以立案, 对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所需 材料。 2.调查责任:遵循客观事实,对 应该取证的进行取证。 3.审查责任:对取证材料进行认 真审查核实,需补充取证的及时 补证。 4.告知责任:在规定时间内告知 被处罚单位处罚理由。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 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 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 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应严格审查。制作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载明必备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 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 罚决定采取执行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 行的责任。 |
1.对符合用人单位违反《山 西省最低工资规定》规定有 关条款的处罚条件的案件不 予受理、立案的; 2.对不符合用人单位违反《 山西省最低工资规定》规定 有关条款的处罚条件的案件 予以受理、立案的或超出法 定职权作出准予受理、立案 的; 3.对符合用人单位违反《山 西省最低工资规定》规定有 关条款的处罚条件的投诉举 报人作出不予受理或不在法 定期限内作出受理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察职责或监 察不力导致劳动者权益受到 损害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 罚的; 6.执法中索取或收受他人财 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的行为。 |
【法律】《行政处罚 法》第五十五条、第 五十六条、第五十七 条、第五十八条、第 五十九条、第六十条 、第六十一条、第六 十二条 【行政法规】《劳动 保障监察条例》 第 三十一条 【行政法规】《行政 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六条、第七条 【党内法规】《中国 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九条、第十条 【规范性文件】《山 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 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 追究暂行办法 》、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 任追究暂行办法》第 八条、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 五条 |
(一)行政处理: 责令作出书面检 查;通报批评;暂 扣或者吊销行政执 法证件;调离行政 执法岗位;国家、 省规定的其它种类 。 (二)行政处分: 警告;记过;记大 过;降级;撤职; 开除 (三)党纪处分: 警告;严重警告; 撤销党内职务;留 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 任: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用人单位违反《山西省最低工资规定》规定有关条款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