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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未经劳动者本人同意公开其个人信息的处罚
基本信息 运行流程图 风险防控图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职权类别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项目
行政处罚 55410353-8-CF-0006 用人单位未经劳动者本人同意公开其个人信息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劳
动合同条例》
第四十条
1.立案责任:符合用人单位未经
劳动者本人同意公开其个人信息
的处罚条件的予以立案,对材料
不全的,一次性告知所需材料。
2.调查责任:遵循客观事实,对
应该取证的进行取证。
3.审查责任:对取证材料进行认
真审查核实,需补充取证的及时
补证。
4.告知责任:在规定时间内告知
被处罚单位处罚理由。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
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
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
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应严格审查。制作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载明必备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
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
罚决定采取执行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
行的责任。
1.对符合用人单位未经
劳动者本人同意公开其
个人信息的处罚条件的
案件不予受理、立案
的;
2.对不符合用人单位未
经劳动者本人同意公开
其个人信息的处罚条件
的案件予以受理、立案
的或超出法定职权作出
准予受理、立案的;
3.对符合用人单位未经
劳动者本人同意公开其
个人信息的处罚条件的
投诉举报人作出不予受
理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作
出受理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察职责
或监察不力导致劳动者
权益受到损害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
政处罚的;
6.执法中索取或收受他
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
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
章文件的行为。
【法律】《行政处
罚法》第五十五条
、第六十条、第六
十一条、第六十二

【行政法规】《劳
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三十一条
【行政法规】《行
政机关公务员处分
条例》第六条、第
七条
【党内法规】《中
国共产党纪律处分
条例》第九条、第
十条
【规范性文件】《
山西省行政机关及
其工作人员行政过
错责任追究暂行办
法 》、《吕梁市行
政执法责任追究暂
行办法》第八条、
第二十三条、第二
十四条、第二十五
(一)行政处理:
责令作出书面检
查;通报批评;暂
扣或者吊销行政执
法证件;调离行政
执法岗位;国家、
省规定的其它种类

(二)行政处分:
警告;记过;记大
过;降级;撤职;
开除
(三)党纪处分:
警告;严重警告;
撤销党内职务;留
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
任: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