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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押被录用人员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劳动者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它物品的处罚
基本信息 运行流程图 风险防控图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职权类别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项目
行政处罚 55410353-8-CF-0005 扣押被录用人员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劳动者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它物品的处罚 【法律】《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 1.立案责任:符合用人单位向职
工收取抵押金、抵压物、保证金
、集资款等款物或扣留居民身份
证、暂住证、毕业证等证件的处
罚条件的予以立案,对材料不全
的,一次性告知所需材料。
2.调查责任:遵循客观事实,对
应该取证的进行取证。
3.审查责任:对取证材料进行认
真审查核实,需补充取证的及时
补证。
4.告知责任:在规定时间内告知
被处罚单位处罚理由。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
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
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
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应严格审查。制作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载明必备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
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
罚决定采取执行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
行的责任。
1.对符合用人单位向职工收
取抵押金、抵压物、保证金
、集资款等款物或扣留居民
身份证、暂住证、毕业证等
证件的处罚条件的案件不予
受理、立案的;
2.对不符合用人单位向职工
收取抵押金、抵压物、保证
金、集资款等款物或扣留居
民身份证、暂住证、毕业证
等证件的处罚条件的案件予
以受理、立案的或超出法定
职权作出准予受理、立案
的;
3.对符合用人单位向职工收
取抵押金、抵压物、保证金
、集资款等款物或扣留居民
身份证、暂住证、毕业证等
证件的处罚条件的投诉举报
人作出不予受理或不在法定
期限内作出受理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察职责或监
察不力导致劳动者权益受到
损害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
罚的;
6.执法中索取或收受他人财
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
件的行为。
【法律】《行政处罚
法》第五十五条、第
五十六条、第五十七
条、第五十八条、第
五十九条、第六十条
、第六十一条、第六
十二条
【行政法规】《劳动
保障监察条例》 第
三十一条
【行政法规】《行政
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六条、第七条
【党内法规】《中国
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九条、第十条
【规范性文件】《山
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
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
追究暂行办法 》、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
任追究暂行办法》第
八条、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
五条
(一)行政处理:
责令作出书面检
查;通报批评;暂
扣或者吊销行政执
法证件;调离行政
执法岗位;国家、
省规定的其它种类

(二)行政处分:
警告;记过;记大
过;降级;撤职;
开除
(三)党纪处分:
警告;严重警告;
撤销党内职务;留
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
任: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补充依
据:【
地方性
法规】
《山西
省职工
劳动权
益保障
条例》
(山西
省人大
法规)
第二十
九条第
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