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 55410353-8-CF -0018 |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处罚 | 【行政法规】 《工伤保险条 例》(国务院 令第375号) 第六十二条第 一款 |
1.立案责任:符合对用人单位未 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处罚条件 的予以立案,对材料不全的,一 次性告知所需材料。 2.调查责任:遵循客观事实,对 应该取证的进行取证。 3.审查责任:对取证材料进行认 真审查核实,需补充取证的及时 补证。 4.告知责任:在规定时间内告知 被处罚单位处罚理由。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 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 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 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应严格审查。制作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载明必备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 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 罚决定采取执行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 行的责任。 |
1.对符合对用人单位未 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 处罚条件的案件不予受 理、立案的; 2.对不符合对用人单位 未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的处罚条件的案件予以 受理、立案的或超出法 定职权作出准予受理、 立案的; 3.对符合对用人单位未 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 处罚条件的投诉举报人 作出不予受理或不在法 定期限内作出受理决定 的; 4.不依法履行监察职责 或监察不力导致劳动者 权益受到损害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 政处罚的; 6.执法中索取或收受他 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 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 章文件的行为。 |
【法律】《行政处 罚法》第五十五条 、第五十六条、第 五十七条、第五十 八条、第五十九条 、第六十条、第六 十一条、第六十二 条 【行政法规】《劳 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三十一条 【行政法规】《行 政机关公务员处分 条例》第六条、第 七条 【党内法规】《中 国共产党纪律处分 条例》第九条、第 十条 【规范性文件】《 山西省行政机关及 其工作人员行政过 错责任追究暂行办 法 》、《吕梁市行 政执法责任追究暂 行办法》第八条、 第二十三条、第二 十四条、第二十五 条 |
(一)行政处理: 责令作出书面检 查;通报批评;暂 扣或者吊销行政执 法证件;调离行政 执法岗位;国家、 省规定的其它种类 。 (二)行政处分: 警告;记过;记大 过;降级;撤职; 开除 (三)党纪处分: 警告;严重警告; 撤销党内职务;留 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 任: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