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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的初审转报
基本信息 运行流程图 风险防控图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职权类别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项目
其他权力 73634798-X-QT-0002 对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的初审转报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2010年司法部令第121号)第四条、第十六条 1、收到律师事务所报送的材料后,依法对律所上一年度的执业和管理情况进行审查,发现报送的执业情况报告及有关材料不齐全或者有疑义的,应当要求律师事务所予以补充或者作出说明,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核实。2.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查,出具初审意见和考核等次评定建议,连同律师事务所报送的材料,一并报市级司法行政机关。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在初审过程中擅自增设或减少核准条件的;2、在初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3、在初审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至五十九条  《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至五十九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党内法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其它】其它追责依据
一、行政处理: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2、通报批评;3、责令离岗培训;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四、其他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