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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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追责形式 | ||
项目 | |||||||||
其他权力 | 73634798-X-QT-0001 | 公证机构设立、变更的初审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九条 【行政法规】《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 | 1、受理阶段的责任:一次性告知当事人带好材料到区司法局公律股申请,公律股在受理后,对申请材料不全或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充。 2、审核阶段的责任:公律股组织进行初审并提出意见报局领导。 3、复审阶段的责任:局领导对公律股意见进行审核。 4、决定阶段的责任:审核通过后,领导签署同意并盖公章,由区司法局出具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报市司法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在初审过程中擅自增设或减少核准条件的;2、在初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3、在初审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至五十九条 《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至五十九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党内法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其它】其它追责依据 |
一、行政处理: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2、通报批评;3、责令离岗培训;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四、其他法律责任。 |
公证机构设立、变更的初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