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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律援助工作的监督检查
基本信息 运行流程图 风险防控图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职权类别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项目
行政检查 73634798-X-JC-0004 对法律援助工作的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第四条 发现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存在违法行为或者收到相关投诉、举报的,应当及时立案调查,全面、客观、公正地查明事实,收集证据 不建立投诉监督制度或有监督制度不履行的。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在监督、检查中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2、在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在监督检查中收受有关单位和个人财物或谋取利益的;4、在监督、检查中有其他渎职和腐败行为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至五十九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党内法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其它】其它追责依据
一、行政处理: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2、通报批评;3、责令离岗培训;4、调离执法岗位;5、取消执法资格;6、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四、其他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