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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监督检查
基本信息 运行流程图 风险防控图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职权类别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项目
行政检查 73634798-X-JC-0003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60号                                                                                                 第四十条   1、制定监督检查计划阶段的责任:针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在开展业务活动中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执业和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等需要监督的执业活动准确拟定检查工作方案。检查组事前可以向被监督检查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发出监督检查书面通知,内容包括:监督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具体要求和时间;检查组长和其他成员名单及联系方式。
2、组织实施监督检查阶段的责任:实行工作报告制度、要求被监督检查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报告工作的有关情况;可以通过采取查阅资料、召开座谈会和问卷调查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3、报告监督检查结果阶段的责任: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检查组应及时就检查工作形成专题检查报告,总结监督检查的基本情况及基本评价,提出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的建议。检查组在正式提交检查报告前,将进一步征求被检查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意见,被检查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收到反馈意见后要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逾期没有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的,视为无异议。检查组对有异议的问题将进一步核实。
4、监督检查结束后阶段的责任:向被检查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反馈检查情况,提出意见或建议。检查组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求被检查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及时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跟踪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不建立投诉监督制度或有监督制度不履行的。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在监督、检查中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2、在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在监督检查中收受有关单位和个人财物或谋取利益的;4、在监督、检查中有其他渎职和腐败行为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至五十九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党内法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其它】其它追责依据
一、行政处理: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2、通报批评;3、责令离岗培训;4、调离执法岗位;5、取消执法资格;6、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四、其他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