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备 注 | |||||||
职权类别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追责形式 | ||
项目 | |||||||||
行政处罚 | 73634798-X-CF-0005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60号 第五十五条 | 1、立案阶段责任:对发现的、接到举报法律服务所有《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应给予处罚的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二名司法行政执法人员负责。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严格遵循程序,保障当事人的权利,保守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撰写调查报告。3、审查阶段责任:对当事人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实施行政处罚的;5、不允许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或者歪曲事实、曲解法律;6、因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益遭受损害的;7、在行政处罚工作中有腐败行为的;8、应当依法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至五十九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党内法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其它】其它追责依据 | 一、行政处理: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2、通报批评;3、责令离岗培训;4、调离执法岗位;5、取消执法资格;6、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四、其他法律责任。 |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法行为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