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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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追责形式 | ||
项目 | |||||||||
其他权力 | 01269565-5-QT-0002 | 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审计报告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
1.计划阶段责任:制定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工作计划,并将核查内容编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2.核查阶段责任:项目计划执行部门,按照年度计划安排,制发、送达审计通知书。按照国家法律、法律、规章等规定,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质量进行核查。 3.处理阶段责任:对核查或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记录、提出处理意见,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复核、审理,并提请审计机关业务会议审定后,出具审计报告。对依法应当处理、处罚的,按照规定程序移送有关主管机关依法处理。 4.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审计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审计机关及相关审计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程序、要求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核查的; 2.隐瞒核查发现问题的; 3.泄露被审计对象商业秘密的; 4.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在核查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审计法》第五十二条;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二十三条、二十六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章】《国家审计准则》第一百七十六、一百七十九、一百八十三、一百八十五、一百八十六、一百八十七条规定对审计组成员、审计组长、股室负责人、审理机构负责人、审计机关负责人应承担责任的处理。 |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2.通报批评; 3.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4.责令离岗培训; 5.调离执法岗位; 6.取消执法资格; 7.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
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审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