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审计报告
基本信息 运行流程图 风险防控图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职权类别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项目
其他权力 01269565-5-QT-0002 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审计报告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1.计划阶段责任:制定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工作计划,并将核查内容编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2.核查阶段责任:项目计划执行部门,按照年度计划安排,制发、送达审计通知书。按照国家法律、法律、规章等规定,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质量进行核查。
3.处理阶段责任:对核查或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记录、提出处理意见,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复核、审理,并提请审计机关业务会议审定后,出具审计报告。对依法应当处理、处罚的,按照规定程序移送有关主管机关依法处理。
4.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审计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审计机关及相关审计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程序、要求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核查的;
2.隐瞒核查发现问题的;
3.泄露被审计对象商业秘密的;
4.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在核查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审计法》第五十二条;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二十三条、二十六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章】《国家审计准则》第一百七十六、一百七十九、一百八十三、一百八十五、一百八十六、一百八十七条规定对审计组成员、审计组长、股室负责人、审理机构负责人、审计机关负责人应承担责任的处理。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2.通报批评;
3.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4.责令离岗培训;
5.调离执法岗位;
6.取消执法资格;
7.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