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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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追责形式 | ||
项目 | |||||||||
其他权力 | 01269565-5-QT-0001 | 对内部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九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
1.计划阶段责任: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年度计划;监督内部审计工作的,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2.受理阶段责任:审计机关对内部审计机构或者人员对审计监督对象的违法违规行为不予处理或者不当处理行为的举报、投诉,进行审核,报请审计机关审定,指定有关业务部门进一步核查。 3.指导监督阶段责任:审计机关根据立法计划安排,开展立法论证、调研,会同有关部门代拟有关内部审计规章制度草案,报请审计机关审定;内审指导部门根据年度计划,组织开展调研、培训等工作;项目计划执行部门,按照年度计划安排,结合项目审计,对被审计单位内部审计制度建立健全情况、内部审计项目质量,以及内部审计机构或者人员举报、投诉事项进行核查。 4.处理阶段责任:对核查或审计发现的问题,监督被审计单位整改。 5.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审计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审计机关及相关审计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当受理而未受理被审计单位内部审计机构或者人员举报的; 2.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的; 3.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泄露被审计对象商业秘密的; 4.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指导和监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审计法》第五十二条;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二十三条、二十六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章】《国家审计准则》第一百七十六、一百七十九、一百八十三、一百八十五、一百八十六、一百八十七条规定对审计组成员、审计组长、股室负责人、审理机构负责人、审计机关负责人应承担责任的处理。 |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2.通报批评; 3.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4.责令离岗培训; 5.调离执法岗位; 6.取消执法资格; 7.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
对内部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