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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处罚
基本信息 运行流程图 风险防控图
  
离石区水利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职权类别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项目 子项
行政处罚 40763064-5-CF-0003 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处罚   【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四十九条
【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1、受理阶段责任:对经举报、交办、移送的依据管辖范围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责任:对照事件查找标准,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核,织组现场调查走访,(调查阶段要保存影响资料),对重大事件逐级上报,不得隐瞒事件内容;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决定,法定告知;需移交有关部门的进行移交;需申请强制执行的提出申请。
4、送达阶段责任:未及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文件等。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应的行政执法责任:
1、无法定处罚依据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委托、指派不具备法定资格的组织、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定行政处罚或者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对当事人同一违法行为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或者不开具罚款单据的;
6、下达、变相下达罚没指标,或者对依法应当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
7、依法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而没有移交以及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
8、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重大行政处罚按规定标准应当报送备案而不报送备案的;
10、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11、其它违反行政处罚规定的行为。
【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六条、第七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条、第十条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2、通报批评;
3、责令离岗培训;
4、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2、通报批评;
3、责令离岗培训;
4、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
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