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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费的征收
基本信息 运行流程图 风险防控图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职权类别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项目
行政征收
40763064-
5-ZS-0001

水资源费
的征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
【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一、二款、第三十八条。
【规范性文件】晋价商字[2008]406号。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七条。《山西省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

1、受理阶段责任:抄表确定缴费金额,下达缴费通知单,收取水资源费。
2、承办阶段责任:下达限期缴纳通知书,催缴水资源费。
3、事后监管责任:对侵占、截留、挪用水资源费的;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1、不按照规定征收水资源费,或者对不符合缓缴条件而批准缓缴水资源费的。
2、侵占、截留、挪用水资源费的。
3、不履行监督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4、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六、七、八项
【规范性文件】《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