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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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追责形式 | ||
项目 | |||||||||
行政征收 | 40763064- 5-ZS-0001 |
水资源费 的征收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 【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一、二款、第三十八条。 【规范性文件】晋价商字[2008]406号。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七条。《山西省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 |
1、受理阶段责任:抄表确定缴费金额,下达缴费通知单,收取水资源费。 2、承办阶段责任:下达限期缴纳通知书,催缴水资源费。 3、事后监管责任:对侵占、截留、挪用水资源费的;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
1、不按照规定征收水资源费,或者对不符合缓缴条件而批准缓缴水资源费的。 2、侵占、截留、挪用水资源费的。 3、不履行监督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4、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
【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六、七、八项 【规范性文件】《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十条。 |
水资源费的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