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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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追责形式 | ||
项目 | |||||||||
行政征收 | 40763065-3-ZS-0004 |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三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水土流失补偿费治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晋价涉字〔1992〕第59号)第二条、第三条 |
1、受理阶段责任: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向有关单位出具《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 通知书》 2、审查阶段责任:调查核实,有关单位未缴纳的,出具《水土保持补偿费限期缴纳 通知书》 3、决定阶段责任:经调查,根据不同情况,先后向有关单位出具《水土保持补偿费滞纳金征收决定书》、《水土保持补偿费行政 处罚决定书》 4、送达阶段责任:除决定书外,其他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文书以特快专递或者亲自送达的方式交给有关单位,决定书按行政 处罚送达程序执行。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 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实施行政征收的; 2、擅自改变征收范围和标准的; 3、未按照法定程序实施征收的; 4、截留、扣分或擅自处置征收款物的; 5、其它违法实施征收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六十四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七条【规范性文件】《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规范性文件】《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十、第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条。 |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