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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化妆品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的监督检查
基本信息 运行流程图 风险防控图
  

离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权力和责任清单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类别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行政检查

74601397-5-JC-0007

对化妆品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的监督检查

【规章】《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号)
    第十七条
【规章】《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3号)
    第四十二条

检查责任: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开展监督检查,并记录监督检查情况
处置:发现不符合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要求的,责令立即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理
信息公开:公开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实施行政检查的;
2.进行监督检查时,未如实记录有关情况的;
3.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违法行为未采取有关措施或未依法处理的;
4.未向社会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的;
5.进行监督检查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号)第三十二条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2、通报批评;
3、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4、责令离岗培训;
5、调离执法岗位
6、取消执法资格;
7、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