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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扣押有关食品、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基本信息 运行流程图 风险防控图
  

离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权力和责任清单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类别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行政强制

74601397-5-QZ-0004

查封、扣押有关食品、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
    第十五条第二项

    1.审批环节责任:实施前须向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2.实施环节责任: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现场检查,通知当事人到场,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现场笔录。
    3.告知环节责任: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对需要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物品需要鉴定、检测、检验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需要的期间。
    4.决定环节责任:应当根据情况分别制作实施查封、扣押决定书和(场所、设置、财物)清单。需要鉴定、检测、检验或者技术鉴定的制作(检测、检验、检疫、技术鉴定)期间告知书。需要延长期限的,制作延长(查封、扣押)期限通知书。
    5.送达环节责任:将相关法律文书依法送达当事人。
    6.事后监管责任:应当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财物,严禁动用、调换、损毁。及时查清事实,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查封、扣押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查封、扣押的。
    3.非法定主体实施查封、扣押的。
    4.使用、丢失或损毁扣押的财物,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5.改变查封、扣押对象、条件、方式的。
    6.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
    7.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8.在查封、扣押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受当事人请托,办理人情案。
    9.违反规定采取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
    10.擅自解除被依法查封、扣押物品的,造成不良后果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2、通报批评;
3、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4、责令离岗培训;
5、调离执法岗位
6、取消执法资格;
7、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