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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含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抽样检验
基本信息 运行流程图 风险防控图
  

离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权力和责任清单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类别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其他权力

74601397-5-QT-0002

食品(含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抽样检验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八十七条
【规章】《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
    第三条第二款

1.抽样责任:按工作计划进行抽样;进行抽样时应当出示证件,并不得少于2人;抽取样品应当现场封存,并支付费用;应当使用规范的抽样文书。
2.送样责任:抽检的样品、抽样文书及相关资料应当由抽样人员携带或者寄送至承检机构。
3.承检机构检验责任:应当对检验工作负责,按照食品检验技术要求开展检验工作,收到样品2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
4.信息公开责任:按要求公布食品抽检信息。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工作计划进行抽样;
2.抽样人员未出示证件;
3.抽样时未购买样品;
4.未使用规范的抽样文书;
5.未按规定送样;
6.承检机构未按规定进行检验;
7.承检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出具检验报告;
8.未及时向社会公布食品安全抽检信息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2、通报批评;
3、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4、责令离岗培训;
5、调离执法岗位
6、取消执法资格;
7、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