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备 注 |
|||||||
| 职权类别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追责形式 | ||
| 项目 | |||||||||
| 行政处罚 | 35667770-9-CF-0007 | 卫生管理制度不健全或者未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公共场所从业人员未经卫生知识培训擅自上岗、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未按照规定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核手续等的处罚 | 【规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卫生部令第80号)第三十七条 |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的违法行为或举报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公共综合执法科室及乡镇卫生监督站对各自辖区内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到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身边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 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采取罚款、责令停业等行政处罚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百姓利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依照有关规定应当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至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至五十五条;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七、二十四条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条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一条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33号)第二十二条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五条5、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06]218号)第十六条 |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2、通报批评; 3、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4、责令离岗培训; 5、调离执法岗位 6、取消执法资格; 7、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
||
卫生管理制度不健全或者未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公共场所从业人员未经卫生知识培训擅自上岗、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