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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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权类别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追责形式 | ||
| 项目 | |||||||||
| 行政许可 | 35667770-9-XK-0007 | 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 【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 第八条 【规章】《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5年卫生部令第46号)第四条 |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齐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审核材料真实性和合法性;现场审核(申请情况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组织专家评审论证;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环节责任:制作并送达文书。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被许可人从事卫生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的,2、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放射事故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至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至五十五条;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七、二十四条《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第四十二条 |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2、通报批评; 3、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4、责令离岗培训; 5、调离执法岗位 6、取消执法资格; 7、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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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