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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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追责形式 | ||
项目 | |||||||||
行政许可 | 35667770-9-XK-0001 |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 【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第九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依法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现场审核,论证申请人《设置可行性报告》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和本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审批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送达责任:制发并送达文书。 5.事后监管责任:对批准设置后用房建设布局、污水污物、消防安全、验资证明、规章制度、医务人员配备、设备配置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审批决定的; 3.不在卫生行政许可受理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4.在受理、审查、决定卫生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5.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能够一次告知而未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6.未向申请人说明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卫生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7.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8.索取或者收受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情形。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至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至五十五条; 【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七、二十四条《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2、通报批评; 3、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4、责令离岗培训; 5、调离执法岗位 6、取消执法资格; 7、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